(一)關係處理
1.職工由機關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含財政全額供款事業單位,下同)進入企業工作后,從進入之月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按照《河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冀政〔1998〕1號)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職工原有的工作年限經行政部門審核后視同繳費年限。職工退休時按企業的辦法計發基本。
2.在國家沒有統一規定前,職工由機關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進入已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后,從進入之月起,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按照當地機關事業單位的繳費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職工原有的工作年限經人事行政部門和機關事業經辦機構審核后視同繳費年限。職工退休時按機關事業單位的辦法計發養老金。
3.職工由已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工作后,從進入之月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按照冀政〔1998〕1號文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原在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的個人賬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轉移政策的通知》(勞社廳發〔1999〕22號)規定轉入企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職工在原單位試行養老保險制度以前的工作年限,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視同繳費年限,職工退休時按企業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4.公務員由機關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進入企業或已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並按規定參加相應的養老保險后,根據本人在機關(或單位)工作的年限給予一次性補貼,由其原所在單位通過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安排。補貼的標準為:本人離開機關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在機關工作年限×0.3%×120個月。
5.職工由企業或已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進入機關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工作后,從進入之月起,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養老制度,其原有的連續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經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后,與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后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退休時按機關事業單位的辦法計發養老金。已建立的個人賬戶繼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退休時,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每月按1/120計發,並相應抵減按機關事業單位辦法計發的養老金。
6.職工由企業進入已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后,從進入之月起,執行我省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政策,單位和個人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的繳費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職工原在企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的個人賬戶按照勞社廳發〔1999〕22號文件規定轉入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其原有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與以後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退休時,按照我省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政策計發養老金。
7.公務員進入企業工作后再次轉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原給予的一次性補貼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繳同級財政。其個人賬戶管理、退休后養老金計發等,比照由企業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職工的相關政策辦理。
(二)關係處理
1.機關公務員進入企業或事業單位工作后,從進入之月起參加企業或事業單位所在地失業保險,按照《河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省政府令〔2001〕9號)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建立個人繳費記錄,職工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時間,一併記入個人繳費記錄。職工失業后,依據繳費記錄核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和標準。
2.職工由企業或事業單位進入機關工作后,原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轉移,其失業保障按《人事部關於印發〈被辭退後有關問題的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發〔1996〕64號)規定執行。
3.職工在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流動,應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以便及時記錄參保和繳費信息。跨統籌地區流動的還應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三)關係處理
1.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流動,要按照各統籌地區實施辦法中有關參保職工調入、調出手續的規定及時給予辦理。在同一統籌地區內,參保職工流動后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應發生變化,其他醫療保障待遇按照當地有關政策進行調整。
2.跨統籌地區流動的人員,其醫療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隨同轉移,其醫療保險待遇按照當地有關政策執行。原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為跨統籌地區流動人員提供參保繳費年限的證明。調出60天之內,調入單位為其辦理好參保手續的,可連續計算參保繳費年限,否則據實接續參保繳費年限。
參閱文件:
《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的實施意見》(冀勞社[2001]96號 200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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