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補充醫療保險
建立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及其參保人員在參保基本醫療保險和重大疾病醫療補助的基礎上,可以參加補充醫療保險。企業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在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部分,或者超出工資總額4%的部分,經同級財稅部門核准後列入成本。其他用人單位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的參照。未參加補充醫療保險的職工因患病治療個人負擔過重的,用人單位應當通過其他保障措施幫助解決。
參見:《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第17號令)
執行日期:200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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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nal From: 職工補充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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