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程序
1、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應當由戶主向其戶籍地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書面提出。
2、 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收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核查,並委託申請人所在居(村)民委員會公布申請人名單,徵求群眾意見。申請人名單的公布期不得少於7日。
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12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工作,並將申請人名單、核查意見和材料以及有關群眾意見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
3、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后第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應當批准給予最低生活保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 家庭有就業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2) 家庭擁有閑置的生產性設施或除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須品外的非生產性設施、物品,按變現後計算,人均值為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6倍以上的;
(3) 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4) 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函告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由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委託居(村)民委員會公布予以救助的家庭(下稱救助對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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