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6日 星期二

建立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內容提示:



工作目標



合理確定保障對象範圍和保障標準



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認真落實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倡導互助,鼓勵保障對象勞動致富



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確保順利實施



(一)工作目標



1998年6月底以前,全省14個市要建立起這項制度;1998年底以前,全省所有縣級市和縣政府所在地的鎮及有條件的鄉、鎮都要建立起這項制度,並按國務院通知要求進行規範管理和運行,力爭使符合條件的非農業戶口居民都得到最低生活保障。



(二)合理確定保障對象的範圍和保障標準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以下幾類人員: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人或人的居民;2.領取失業救濟金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3.在職職工(含下崗人員)及退休人員在領取或、基本生活費、退休費或最低退休費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原則上由各級政府確定。各地要本着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於克服依賴思想的原則,按照當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費用和財政承受能力,實事求是地確定保障標準。市、縣(市)、鄉鎮標準可以有所區別,但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得低於120元。保障標準由各地民政部門會同當地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並且隨着生活必需品價格的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所定標準要與其他各項社會保障標準相銜接。



要認真核查保障對象的各項合法收入,包括各類工資、獎金、退休費、基本生活費、各類保險金、救濟費、贍養費、撫養費、自謀職業收入等。對一時不能領到最低工資、最低退休費的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在計算其家庭收入時,可比照當地職工最低工資和最低退休費標準計算;為了促使和鼓勵個人自謀職業、自食其力,凡有勞動能力的下崗人員或無業人員,原則上也要按一定的標準計算收入,然後按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實行補貼。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的優撫對象等人員,其撫恤金、優待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對保障對象和標準要實行動態管理,情況發生變化后要及時進行調整。



(三)建立鍵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關係到廣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一項工作。各地要從保障制度政策宣傳、家庭收入核查、保障對象和標準確定、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發放、工作人員培訓等環節入手,制定工作方案、實施細則和有關制度,形成規範化的工作體系。在工作中要堅持公開、平等、民主的原則,認真履行個人申請、居委會申報、街道辦事處審核、縣(區)民政局審批、市民政局備案的程序,做到保障對象、保障資金、保障標準三公開,確保對象準確,標準合理。



(四)認真落實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資金,在堅持財政主渠道的同時,也可多方籌措資金,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科目,專款專用,專帳管理。每年年底前由各級民政部門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預算,定期撥付給民政部門,民政部門年終要編製決算,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保障資金的使用要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定期檢查、審計及社會監督。



(五)倡導社會互助,鼓勵保障對象勞動致富



在建立和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過程中,各地要認真搞好政策宣傳,教育群眾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光榮傳統,體諒國家困難,鼓勵和支持有勞動能力的保障對象通過勞動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狀況。要發揮家庭保障作用,家庭成員和有贍養、的人員要切實擔負起應負的責任。要大力搞好再就業工程,加快建立再就業服務機構,挖掘就業潛力,拓寬安置渠道。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應給予必要的扶持。要充分發揚中華民族尊老愛幼、互助互濟的傳統美德,廣泛發動社會力量,大力開展"送溫曖工程"和包戶扶貧、獻愛心等活動,提高保障對象的生活水平。各地可根據實際,對保障對象在生產、生活方面給予必要的照顧和政策優惠。



(六)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確保順利實施



各級政府要把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為當前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三者關係的一件大事,擺上議事日程,加強領導,統一部署。各市要建立由市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有關部門參加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門承擔。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主管部門的職能作用,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加強政策指導,督促檢查,切實做好各項具體工作;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民政部門的工作,落實保障資金和開展這項工作的專項經費,並加強對保障資金的管理、監督;勞動、人事及企業主管部門要負責監督企業事業單位向職工按期發放工資、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和退休人員最低退休費,搞好再就業及扶持貧困企業工作;統計、物價、經貿、城建等部門也要結合各自職能,積極支持,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基層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是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層組織,在實施這項制度過程中負有重要責任。各級政府要加強對這些機構的領導,在人員配置、工作經費等方面為其創造必要的條件,確保這項制度的順利實施。



[詳見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全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1997年12月20日遼政發[1997]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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