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7日 星期二

試用期內單位也要為職工參保


  張某應聘於某公司,雙方約定了半年的。在試用期內,張某多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並違規操作,試用期結束時,該公司以張某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將其。


  張某認為,公司應為其繳納,其失業時應該享受失業保險;但公司則認為,張某不是正式員工,公司無需為試用期內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法律人士認為,《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明確規定,試用期應包括在期限內。所以,既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那麼該公司理應為勞動者購買社保。(梁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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