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鎮政府的編外人員,因鎮政府未為其辦理,所以,應由鎮政府承擔相應的。或許下文結合案例說明對您有所啟示。具體內容接下來由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講解,感謝您閱讀本文。
吳某作為編外人員被當地鎮政府安排在敬老院工作,由鎮政府發放。
前不久,吳某酒後騎電動車跌倒,造成顱腦損傷,搶救無效死亡。吳某家人和鎮政府就醫療費的承擔問題產生了分歧。吳某家人認為鎮政府應承擔醫療費,因為其沒有為吳某繳納醫療保險費,致其醫療費無法得到補償。但鎮政府則認為吳某與其不存在,故不應承擔責任。
法律人士認為,根據相關規定,通過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勞動法》。
另據《》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除法律、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否則應當依照該法有關規定。
因此,機關事業單位與編外人員建立勞動關係的,應適用勞動法律法規。所以,鎮政府認為其與吳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的抗辯理由不成立。吳某系鎮政府的編外人員,因鎮政府未為其辦理醫療保險,所以,應由鎮政府承擔相應的醫療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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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nal From: 事業單位為編外人員辦理醫保是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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