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6日 星期二

建立建築行業农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

內空提示:



實施範圍



保障金的繳納、使用與支付



保障金的管理



監督與處罰



(一)實施範圍



凡在我省參與建築工程項目招投標的建築業企業和申領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都必須建立农民工保障金制度。



(二)保障金的繳納、使用與支付



1、每一項目的农民工工資保障金按下列規定繳納:



(1)建設單位按工程價的2%繳納农民工工資保障金。



(2)總承建施工企業中標后,投標保證金(投標總價2%)不再退回企業,直接轉為农民工工資保障金,若投標保證金不足中標價2%,須補足2%作為农民工工資保障金。



2、农民工工資保障金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农民工工資保障金由行政部門監督使用。



3、建築業企業在參與建築工程項目招投標時,必須對农民工工資保障金的問題作出以下:



(1)建築業企業在競標時必須在標書中如實反映其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資支付的情況,需特別註明截止競標之日止,是否存在拖欠或剋扣农民工工資的行為。



(2)建築業企業在競標時必須在標書中承諾中標后能夠及時、足額存入农民工工資保障金。



(3)建築業企業在競標時必須在標書中承諾:一旦其承包的建築工程項目中出現拖欠職工工資情況的,可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從工資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工程投標申請人提交的不具備以上三項內容的,在資格審查時對其實行"一票否決"。同時,如經發現建築業企業沒有如實反映工資支付情況,或無故不足額存入工資保障金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並記入建設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的企業誠信檔案,在年檢及下次招標中予以相應懲罰。



4、建設單位申領施工許可證時,必須以書面形式對农民工工資保障金的問題作出以下承諾:為保障按時足額支付农民工工資,將足額存入农民工工資保障金。一旦出現拖欠工程款導致建築業企業無法按時足額支付农民工工資時,可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從工資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5、建築業企業繳納的工資保障金專項用於解決拖欠或無故剋扣农民工及其他職工工資的問題。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可從其存入的工資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1)建築業企業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職工工資的。



(2)建築工程項目實行分包后,各專業及勞務分包企業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職工工資的。



(3)其他依法應支付的工資而未支付的。



(三)保障金的管理



1、建設單位繳納的工資保障金專項用於解決因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導致建築業企業無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職工工資的問題。若出現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而導致建築業企業無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職工工資的情形時,可從其存入的工資保障金中先行划支。



2、工程建設單位與承建施工企業簽訂正式合同后,建設單位和承建施工企業應及時將农民工工資保障金足額存入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指定的帳戶,持銀行憑證方可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辦建築施工許可證,同時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登記備案。沒有銀行出具的憑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建築施工許可證。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調查認定承建施工企業或各專業及勞務分包企業拖欠或無故剋扣农民工及其他職工工資的,責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職工工資;逾期仍不予支付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從建築業企業繳納的工資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見書。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經調查認定建築業企業確因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而無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職工工資的,應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從建設單位繳納的工資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見書。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意見書後,應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如何划支的決定,並由建設工程招投標辦公室具體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4、工程竣工后,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調查核實,該項目工程沒有發生或不存在拖欠、無故剋扣工資情況后,共同向該工程項目的建設單位和承建施工企業出具相關證明,建設單位和承建施工企業憑此證明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工資保障金的退還手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承建施工企業或建設單位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銀行將其所繳納的工資保障金本金或餘額及其利息一併退還承建施工企業或建設單位。



5、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執法機構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在出具沒有拖欠工資情況的有關證明前,必須認真核實是否有工資拖欠的情況。如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出具沒有拖欠工資行為的有關證明:



(1)無論什麼原因,凡出現拖欠农民工工資行為的;



(2)正在辦理涉及該建築工程項目的職工工資拖欠案件的;



(3)工程竣工后在工地張貼公示,在公示15日內接到拖欠、剋扣工資投訴舉報的。



(四)監督與處罰



1、為減少和避免發生拖欠、剋扣工資行為的發生,各級勞動保障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建築業企業的監管,規範勞動用工管理和勞務分包行為。承建施工企業應與各專業及勞務分包企業依法訂立承包施工合同,明確專業工程及勞務價款的支付時間、方式等,並在7日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各專業及勞務分包企業必須與建築工人個人訂立勞動合同,明確工資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和總結算方式,並在7日內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進行用工備案。禁止將建築工程發包給無用工資格的個人、組織及"包工頭",凡因無用工資格的個人、組織及"包工頭"承包建築工程造成拖欠、剋扣农民工工資的,由上一級具有用工資格的發包方承擔連帶責任。



2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從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認識解決拖欠农民工工資問題的重要性,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協調配合,確保农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的建立以及有效運轉,切實解決建築業拖欠农民工工資問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要依法管理和使用农民工工資保障金。違法違規使用农民工工資保障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詳見河南省勞動保障廳《關於建立建築行業农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切實解決建築業企業拖欠农民工工資問題的通知》(2003年12月17日 豫勞社監察[200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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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nal From: 建立建築行業农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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