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與發布
1、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當地維持居民、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確定。
2、 設區的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縣(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
當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鄉差別,分別確定、執行不同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對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適時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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