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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提高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一) 提高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從1999年7月1日起,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水平提高30%,具體標準由各地行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1999年6月底前已經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並簽訂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協議的下崗職工,應按新標準發放基本生活費;對1999年7月1日以後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要在簽訂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協議后,按新標準發放基本生活費。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提高所需的資金來源,按閩委發[1998]9號文件規定。
(二) 提高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1. 從1999年7月1日起,已經實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縣(市、區)其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資金,由各市、縣(區)政府自行解決。各地應建立一定的調劑金。省級的調劑金,年終時對確有困難的地方給予適當補助。
[詳見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勞動廳等部門關於做好我省提高三條社會保障線水平等有關工作意見的通知》(1999年9月3日閩政辦[1999]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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