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必須將政府對的有關規定告知本單位的勞動者。
2、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不得低於其適用的。實行計件或提成等工資形式的企業,必須進行合理的折算,其相應的折算額不得低於按時、日、周、月確定的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3、勞動者由於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不適用本規定。
4、勞動者因探親、、直系親屬死亡按照規定休假,以及依法參加國家和社會活動,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5、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最低工資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6、工會有權對最低工資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發現企業支付勞動者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
7、勞動者與企業就最低工資發生爭議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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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nal From: 實施最低工資的保障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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