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隊隨軍家屬的安置
浙江省對隨軍家屬作出一些安置性的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1.凡招用隨軍家屬中失業職工,並簽訂兩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當地就業服務機構除將其應享受的失業救濟金餘額一次性付給用人單位外,還可給用人單位適當補助和扶持。
2.用人單位招用部隊隨軍家屬下崗職工的,原單位應向用人單位支付一定安置費。原單位已參加、又是無力支付安置費的,可向當地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經核准,也可將其應享受的失業救濟金一次性支付用人單位,還可給用人單位適當補助和扶持。
3.用人單位在招用新職工時,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劃出一定比例定向招用部隊隨軍家屬。在原籍有工作的部隊家屬隨軍后,可對口調入駐地同行業單位,駐地單位無特殊理由不得拒絕。
4.企業根據生產狀況需要調整、壓縮人員時,不得安排隨軍家屬下崗,企業因停產、破產等原因致使部隊隨軍家屬下崗的,企業主管部門應負責在本系統內進行調劑,妥善安置,不得將其推向社會;對已失業或下崗、且有再就業要求的,當地勞動部門所屬的職業介紹機構應予優先免費推薦介紹,儘快解決他們的再就業問題;對部隊家屬工廠的困難職工,當地政府應將其列入解困工作範圍。
5.企業招用部隊隨軍家屬,可比照安置社會待業人員,享受有關的優惠政策。
6.部隊隨軍家屬要求自謀職業或自願組織起來就業的,當地工商等有關部門要優先並免費為其辦理有關手續,在兩年內免收工商管理費;當地政府和部隊應為其提供必要的資金扶持和其他便利條件;當地稅務機關可按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給予照顧。
7.駐地部隊要會同當地勞動部門制訂隨軍家屬培訓規劃,作出統籌安排。勞動部門辦的就業訓練中心和其他職業培訓機構,應免費培訓部隊隨軍家屬。培訓的專業設置應適應當地企事業單位的需要,力求做到培訓與就業安置相結合。
8.凡參加失業保險的失業隨軍家屬(包括在外省、市參加失業保險,並將其關係轉入我省的),按我省有關規定給予失業救濟;未參加失業保險,其基本生活難以保障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社會救濟。
9.大力扶持部隊家屬工廠。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對部隊家屬工廠,要在資金方面給予傾斜。軍以下作戰部隊為安排家屬就業興辦的企業,根據有關規定,可按應納所得稅款的30%徵收企業所得稅。要積極組織有經濟實力的地方企業與部隊家屬工廠結對子,給予人才、技術、信息、設備等方面的支援,或採取聯營、合作辦廠等形式予以扶持。
10.有下崗隨軍家屬的部隊企業,一般不能使用農村與外來勞動力。已使用農村與外來勞動力的,要進行清退,以騰出崗位安置隨軍家屬。部分行業、工種確需使用農村與外來勞動力的,要編製用工計劃,報勞動部門批准后,方可使用。
參閱文件:
《轉發省勞動廳等單位〈關於解決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問題若干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1997]166號,1997年7月4日)
(二)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安置
根據國家的規定,浙江省對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安置和管理專門制定了實施辦法,其主要政策規定如下:
1.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接收條件按照《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和《浙江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浙委[2001]15號)規定執行。條件審查由各市軍轉辦負責。
2.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由縣(市、區)安置,檔案由縣(市、區)軍轉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接轉和保管。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后,由市軍轉辦將安置落戶地點和報到縣(市、區)上報省軍轉辦,統一由省軍轉辦向部隊發出報到通知。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接到報到通知后,持有關介紹信件,在規定時間內到接收地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經體檢患有嚴重疾病,影響生活自理的,應及時退回原部隊。
3.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后,根據房改政策需要解決住房的,當地政府有經濟適用住房或周轉房條件的,應按政策規定允許其優先購買或租用。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后將服現役期間的交入地方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的,在購建住房時,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應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4.已建立基本制度的市、縣,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未被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按照當地的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參照公務員有關做法參加安置地的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所需繳納的用人單位繳費部分和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由當地財政部門解決。其個人按規定比例以退役金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當地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標準提供代扣數額,代發銀行負責在退役金中代扣,並交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參保后,按當地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為其建立個人帳戶,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服役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餘額一併划入,日常由縣(市、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當地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待遇。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錄用聘用后,從錄用聘用之月起由用人單位及其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5.尚未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市、縣,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服役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餘額暫由其本人保存,待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后,再併入其個人帳戶。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在未被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享受當地政府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待遇,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解決,日常醫療管理由當地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被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錄用聘用后,享受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待遇。
6.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參加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並繳納養老、失業保險金,享受相應保險待遇,其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從其到地方就業后在當地繳納社會保險費之日起計算。
7.各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對未就業者,要主動給他們提供就業諮詢、發布就業信息、組織人才交流,為他們作好就業指導。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從社會上公開招聘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用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
8.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企業,安置地政府及工商、金融、稅務等部門要從政策上給予扶持。符合條件的,憑有關轉業證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為其辦理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的,經主管地稅機關核准后,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其中營業稅免稅由主管地稅機關核准,企業所得稅免稅按照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管理的權限審批。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須持有師以上部隊發給的轉業證件,主管稅務機關對此進行相應的審核認定。每一位軍隊轉業幹部按上述規定,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9.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可根據本人意願,到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機構、職業培訓機構學習,也可以與計劃分配轉業幹部一起參加培訓。各級軍轉、人事部門負責幫助提供培訓信息,制訂就業培訓計劃,落實就業培訓院校或承訓單位。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補助費,除中央有關部門撥款外,省財政配套補助標準與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配套補助標準相同(寧波市轉業幹部由寧波市財政安排)。
10.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后,按有關規定,一次性發給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支付。撫恤金標準為:被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的退役金;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的退役金。喪葬補助費標準為本人生前12個月的退役金。革命烈士和因公死亡的界定,按當地國家機關公務員申報程序和手續報批。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后,遺屬生活確有困難的,由當地政府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發給生活困難補助費,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解決。
11.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戶手續,子女的轉學、入學等事宜按照浙委[2001]15號文件規定辦理。
12.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黨、團組織活動,按其組織關係,由所在街道、鄉鎮負責;組織關係掛靠的,由掛靠單位負責。其他日常管理服務工作由戶口民在街道、鄉鎮負責。
參閱文件:
《浙江省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管理實施辦法》(浙軍轉干[2002]4號,200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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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nal From: 隨軍家屬及軍轉幹部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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