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養老保險關係處理
1.職工由企業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或者公務員進入企業工作后再次轉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並在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的,退休時,按機關事業單位的辦法計發,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單位和個人繳費本息之和併入養老保險基金。
2.沒有參照或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其工作人員流動到企業時,有條件的單位可以按本通知規定實行一次性補貼、補貼費由其原所在單位通過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關係處理
1.職工在同一統籌地區內流動時,轉出和轉入單位的個人賬戶均實行社會管理的,基本醫療保險關係不轉移;轉出單位的個人賬戶實行社會管理,轉入單位的個人賬戶未實行社會化管理的,應對職工個人賬戶進行清算,個人賬戶有結餘的,可以以貨幣的形式發還給職工,轉出單位的個人賬戶未實行社會化管理的,轉入單位的個人賬戶實行社會化管理的,轉入單位和轉入職工應按規定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為職工建立個人帳戶。
2.職工跨統籌地區流動時,應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手續,轉入地的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享受轉入地的基本醫療保險。轉出和轉入單位個人賬戶均實行社會化管理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職工辦理個人賬戶轉入、轉出手續;轉出單位職工個人賬戶實行社會化管理,轉入單位職工個人賬戶未實行社會化管理的,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職工個人賬戶進行清算,個人賬有結餘的,可以以貨幣的形式發還給職工;轉出單位職工個人賬戶未實行社會化管理,轉入單位職工個人賬戶實行社會化管理的,轉入單位和轉入職工應按轉入地的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規定為職工建立個人帳戶。
3.職工流動后,其它醫療保障待遇按轉入地的有關政策規定調整。
參閱文件:
《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淅勞社老[2001]293號,200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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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nal From: 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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