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機構要積極引導社會各界組織創辦以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為主的社區服務機構和勞動服務企業;積極與稅務、工商等部門協調,幫助落實各項優惠政策,多方面開闢隨軍家屬就業的新渠道。
三、對於安置到企業工作2年以內的隨軍家屬,企業不得安排下崗;有生產任務的企業一般不安排現役軍人配偶下崗;確因所在企業破產、停產等原因下崗的,企業或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時,在1年內至少提供一次免費職業指導、三次免費職業介紹;對參加技能培訓的下崗隨軍家屬,提供一次免費職業培訓,並優先推薦其再就業。
參閱文件:
《關於轉發國務院、中央軍委進一步做好軍隊幹部隨軍家屬勞動就業和工作意見文件的通知》(2001年1月22日 雲政發[200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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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nal From: 軍隊幹部隨軍家屬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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