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已經持續月余。在延期復工、交通管制等防控措施影響下,市場交易活動受到一定影響,許多合同無法按期履行。在此情況下,了解哪些無法履約的情形可以免除法律責任,對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案例】四川自貢某彩燈企業與某外地企業簽訂了元宵燈展承攬合同。受當地疫情防控措施影響,燈組製作和安裝工作自2020年1月28日停工,當時燈組製作和安裝已完成80%,外地企業已支付50%的燈組製作款。由於彩燈企業在元宵節前難以復工並按約定完成燈組製作安裝,外地元宵節燈展也因疫情影響難以舉辦,彩燈企業與外地企業就燈組製作款支付產生爭議。
【釋法】根據合同法,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民法總則明確,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疫情防控措施對合同履行是否構成不可抗力,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應根據不同地區所採取的不同行政措施、不同的合同類型以及所影響的義務履行的範圍,確定疫情影響的因果關係、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以及影響程度,來確定違約責任可否免除。
四川德途律師事務所公益服務團隊在研究案例后表示,本案中,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彩燈企業無法繼續履行燈組製作安裝的合同義務,外地企業也無法如期舉辦燈展,可以適用不可抗力相關規定。最終,律師採用調解方式促成雙方達成協議,及時化解了矛盾糾紛,有效維護了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但是,如果僅因疫情影響情緒、主觀履行動力等,不構成不履行的合法事由。如借款合同、知識產權許可使用合同、可通過信息網絡完成交付的技術合同及可通過信息網絡完成的服務合同,原則上不因疫情而履行不能,也就不能免除責任。
比如,某公寓中介公司近日以疫情為由強制業主免租,但不給租戶免租,引發輿論不滿。根據法律規定,出租人或承租人如果以疫情作為免責事由,應當說明合同不繼續履行系相關政策措施的作用所致。
承租人因疫情被隔離或被行政機關嚴格管制無法回到承租房屋的,如要求繼續履行雙方租賃合同的,可以向出租人協商,按照公平原則,減免承租人部分租金,確定從疫情開始至今已發生的租金,並對可預計期間內的租金標準及租金支付時間進行協商;如承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及時向出租人發出解除通知,並將解除事由的依據向出租人說明並提供相應佐證。出租人對於承租人存在上述情狀的,不得要求承租人支付違約金。承租人由於疫情原因長期無法使用房屋,致使租賃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出租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可向承租人發出解除通知。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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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nal From: 受疫情影響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可以免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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