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葛紹剛 記者 薛慶元)近日,江蘇省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預付卡定金合約糾紛案。《中國消費者報》記者了解到,此案是在南京市消費者協會指導下,由六合區消費者協會支持消費者訴訟,向預付卡消費退卡頑疾開出的"第一槍",同時也是自《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實施以來,由消費者協會支持訴訟,針對預付卡消費退卡糾紛的第一案。
案情回放
退健身卡被索千元
2018年11月10日,南京市六合區消費者苗女士在威康健身管理諮詢(上海)有限公司南京第五分公司(以下簡稱威康南京第五分公司)辦理健身卡,現場繳納了5288元,當時並未開卡,也未簽訂正式合同,只在前台處簽訂了一份定金合約。第二天,苗女士經過深思熟慮后決定不辦卡,於是找到商家要求退款。此時,商家聲稱,如需退卡,要支付違約金。
苗女士認為,健身中心當時尚未開業,自己未接受過任何服務,也未簽訂正式合同,卻要支付1000多元的違約金不合理。2018年11月13日,苗女士向12315投訴。
2018年11月26日,六合區消協依法組織苗女士和威康南京第五分公司進行調解。威康南京第五分公司同意退卡,但雙方對違約金數額並未達成一致意見,調解終止。
依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江蘇省消保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六合區消協支持消費者苗女士提起訴訟,並由南京市消協公益律師團律師為苗女士提供法律服務。
律師觀點
猶豫期內未消費可全額退款
近日,南京市六合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
庭審現場,南京市消協公益律師團律師錢宙指出,本案中,消費者與威康南京第五分公司簽訂的定金合約實質上是預約合同。在繼續磋商過程中,雙方從各自利益角度考慮,無法就其他條款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致使本約合同不能訂立,則屬於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不在預約合同所指的違約情形內。錢宙認為,這種情況下,預約合同應當解除,已付定金應當返還。此外,原告苗女士對於正式合同的條款並不知情,商家如果強行要求苗女士接受其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則違背了公平、誠信的原則。
依據《江蘇省消保條例》第二十八條的相關規定,經營者以發行單用途預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消費者有權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內無理由要求退款,經營者可以扣除其為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已經產生的合理費用。未消費的,應當全額退款並承擔預付款的利息;已經消費的,應當按照原約定的優惠方案扣除已經消費的金額,予以退款並承擔退款部分的利息。
被告威康南京第五分公司代理人則表示,由於苗女士付款時未攜帶身份證件,所以只簽訂定金合約。依據《合同法》等相關規定,苗女士退卡時應當支付違約金。
消協意見
地方條例設15天猶豫期
六合區消協秘書長張明現場接受《中國消費者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江蘇省消保條例》規定了消費者辦理預付卡可在十五天內無理由要求退款。此外,我國《合同法》對違約金的規定強調違約金補償性的理念,違約金的支付數額是"根據違約情況"確定的,並且不得約定與實際損失不相稱的違約金數額。
南京市消協副秘書長董國成告訴記者,近年來,預付卡退費難已經成為消費"頑疾",一些商家利用格式合同等手段,對預付卡退費層層設卡,既違背相關法規,也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2019年,中消協將消費維權年主題確定為"信用讓消費更放心",就是要倡導經營者依法、誠信經營。
董國成認為,在此案的法律適用問題上,消費領域特別法應優先於一般法。在消費侵權糾紛中,消費者通常處於弱勢地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江蘇省消保條例》等消費領域特別法的作用就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應優先適用。《江蘇省消保條例》對預付卡退費規定的十五天"猶豫期",其本質是保護消費者的正當合同權益。
董國成指出,就本案來看,雖然涉及的資金數額不大,卻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合理維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六合區消協支持消費者訴訟,一方面敦促商家積極履行消費維權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另一方面規範商家經營行為,更好地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的商品和服務,更好地建立誠信、放心的消費環境,營造人人講信用的社會氛圍。
責任編輯:黃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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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nal From: 南京消協組織支持消費者訴訟 劍指預付卡退費糾紛頑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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