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3日 星期三

新冠疫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法官詳解疫情期間合同變更維權要點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任震宇)疫情期間限制出行,消費者不得不改變原有的旅遊、聚餐、培訓等計劃,原消費合同無法履行,引發消費糾紛。


  消費者能否以不可抗力為由取消合同?在什麼情況下需要和經營者分擔損失?不可抗力從何時開始計算?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對這幾個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解釋。


  問題一:如何判定是否構成不可抗力?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認為,《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2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部門負責人就疫情防控有關法律問題答記者問明確,本次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對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來說,屬於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該答覆強調疫情及疫情防控客觀現象發生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對具體的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疫情及疫情防控結果不能克服,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構成不可抗力。也就是說具體適用不可抗力,要考察具體個案中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對具體的合同履行主體是否滿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要件。在審理消費合同糾紛時,要合理認定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控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疫情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可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主張解除合同,並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


  問題二:合同無法履行損失如何分擔?


  若當事人對疫情及疫情防控客觀情況無法預見、無法避免,但對於影響結果並非完全無法克服,即合同並非履行不能,而是履行障礙,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情勢變更條款,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援引情勢變更條款判決變更或解除合同,在法律後果上並不產生不可抗力免責或部分免責的效力,而是要結合客觀情況變更的事實、合同的履行情況等,在當事人之間依據公平原則合理分擔因合同變更或解除造成的損失。


  問題三:不可抗力發生時間點如何確認?


  因受疫情及疫情防控舉措的影響程度不一致,即使存在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情形,在不同的消費合同中認定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發生的具體時間點也會不同。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認為,在認定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發生的具體時間上,要綜合考慮以下3個時間點並結合該時期疫情和具體疫情防控舉措對合同履行產生的影響具體分析:一是2020年1月20日。該日系經國務院批准,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發布公告將新型冠狀病毒納入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之日,對疫情發生的認定具有重要意義。


  二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響應之日。如北京市2020年1月24日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採取了督促從疫情發生地區回京人員居家觀察14日的防控舉措。


  三是社區、街道或其他政府相關部門或行業組織採取限制出行、取消活動等防控舉措通告之日。此類防控舉措直接針對具有特殊情況、特殊區域、特殊行業的人群,亦是認定疫情及疫情防控舉措造成合同履行不能或履行障礙的直接證據。當事人、就上述時間點相關防控舉措給合同履行造成的影響,應加強證據保存意識,同時依據防控舉措證據及時通知合同相對方。


責任編輯:覃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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