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市71歲阿美族阿公黃新華,長年居住在父親遺留下的土地,因不熟悉法令,錯失登記導致權益受損,歷經多年繁瑣申請,15日終於取得逾三百坪原住民保留地的所有權狀。他說,說,爸爸黃萬隆民國前8年就在民心段(美崙工業區)開墾,後因台鐵為蓋鐵軌將土地一分為二,於是在另一半的土地上興建房舍居住,過程又因錯失登記機會,遲遲無法拿到地上權,「苦等62年,終於能安心住下去!」
早期原住民使用祖先土地,僅能取得耕作權及地上權等他項權利,無法拿到所有權,多數更因未即時登記而喪失權益,政府為還權於民,原住民只要符合於「民國77年2月1日前即使用祖先遺留之公有土地迄今仍繼續使用」的規定,即可申請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但礙於申請繁瑣,中央去年針對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通過修正並取消五年等待期,凡申請案依相關規定辦理且經行政院內政部核定為原保地後,即可辦理所有權移轉私有化,等於讓族人直接取得原保地所有權,落實土地轉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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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nal From: 苦等62年 7旬翁獲原保地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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