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4日 星期一

購房者買的是公寓,到手竟變辦公用房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韓莉芸 記者薛慶元)購房時宣傳單頁上明明標註的是"公寓",拿到合同后卻變成了"辦公",這讓消費者難以接受。最近,江蘇省南京市消費者陶女士等業主向《中國消費者報》反映了他們的買房遭遇。


  投訴


  公寓變辦公


  2017年9月,陶女士在地鐵口收到一份宣傳單頁,上面介紹的是弘陽時代中心二期,該項目位於南京市浦口區柳州路與大橋北路交匯處,正對面就是弘陽廣場商業綜合體,"24—50㎡精妝小戶 掘金正當時"的廣告語讓人非常動心。各大互聯網媒體網站、南京弘陽地產的官網、宣傳片及微信公眾平台,都清晰地標着"公寓",陶女士對此非常滿意。



弘陽時代中心帶有"公寓"字樣的樣板房宣傳頁面。薛慶元攝


       10月14日開盤時,陶女士迫不及待地來到售樓中心。銷售人員熱情地帶領她參觀了帶有廚房、衛生間的精裝樣板房。"樣板房門口有一個宣傳欄,明確寫着4.8米挑高公寓。"種種細節,讓陶女士及其他購房者對該項目的"公寓"性質深信不疑。


  在現場銷售人員的一再催促下,陶女士匆匆在對方指定的地方簽字。"根本沒有時間細看合同,一個大廳里的人都在匆匆簽字,指哪兒簽哪兒。"陶女士和眾多業主一樣匆匆交付了1萬元定金。11月3日,她交付了剩餘的房款294375元,拿到了弘陽地產出具的收款收據。據了解,雙方對水、電、物業費均未做出約定。


  "當時,土地性質那一欄是空白的。"陶女士、葛女士等業主表示。約兩個月後,陶女士等業主陸續拿到了弘陽地產寄回的商品房預售合同,驚訝地發現土地性質一欄出現"辦公"二字。同時,合同存在打印錯行、騎縫章錯位、有重新裝訂痕迹等異常狀況。


  明明宣傳的是公寓,為什麼變成了辦公?這兩者有什麼區別?經過和其他業主交流,陶女士仔細研究了南京市規劃局、南京市國土資源局和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2017年3月8日聯合出台的《關於加強商業住房等非住宅類建築項目管理的通知》,弄清楚了自己買的是辦公用房,而不是公寓。陶女士認為,業主們看到的所有資料以及開發商的說辭都是公寓,合同上卻显示空白,這屬於消費欺詐。交涉過程中,弘陽地產工作人員告知業主,一切按合同辦。


  調查


  樣板房被砸


  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弘陽時代中心二期的業主們開始集體維權。多名業主來到弘陽時代中心售樓處,要求退房並賠償,然而,工作人員始終未予正面回應。就在業主們積極維權時,讓人意想不到的事發生了,樣板房被砸爛了。


       針對業主反映的情況,近日,記者以業主名義致電弘陽集團的全國統一客戶服務熱線,詢問該項目的土地性質。客服人員含糊地表示,房子會按合同標準交付。當記者問及為什麼宣傳上寫的是公寓,到底能不能住人時,對方選擇性忽略了"公寓"一詞,表示該項目的規劃許可證是在《關於加強商業住房等非住宅類建築項目管理的通知》出台前獲得審批,因此可以按合同標準交付。記者諮詢為什麼砸掉樣板房,客服人員表示房子已售罄,因此不必保留。


  隨後,記者以普通消費者身份來到該項目所在地,提出要購買一套公寓。記者在現場看到,沙盤上的2、3、4棟上都插着售罄字樣。銷售人員表示目前已交房(實際未交付),因此無法購買。針對記者提出的之前在地鐵站看到公寓廣告問題,銷售人員表示,那是很久之前的事。而當記者指着2、3、4棟問是否這3棟?銷售人員不置可否。


  據了解,《關於加強商業住房等非住宅類建築項目管理的通知》明確規定,商業辦公類非住宅類建築室內建築功能一律不得標註酒店式公寓功能。銷售時,開發商應向購房人明確標示房屋的規劃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契稅、物業服務費、水電費以及配套建設指標等情況,告知購房人應嚴格按照規劃用途經營使用,不得擅自改變用途、不得利用層高加建隔層,並在認購書和購房合同中與購房人明確約定。然而,讓人意想不到的是,隨着這份文件出台,市場上的挑高公寓成了銷售人員口中的絕版,銷量頓時得以提升。如今,許多項目面臨交房,勢必迎來維權潮。購買弘陽時代中心的陶女士,只是眾多受害者中的一員。


  記者進一步調查得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產局、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場監管局、市消防局6部門曾在近期下發"關於印發《商業辦公項目違規拆改專項排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強調按照嚴守底線、突出重點、分類處理、集中打擊的要求,全面排查南京近期普遍存在的公寓變辦公現象,虛假宣傳正是排查的重點之一。


  觀點


  隱瞞土地屬性構成欺詐


  江蘇融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許利表示,消費者在購買過程中,因為對合同的理解力不足,加上時間匆忙、合同長達數十頁,一般不會仔細閱讀。開發商故意隱瞞土地屬性,屬於明顯的欺詐行為,建議業主們保存好證據,發起聯合訴訟,要求依法解除該商品房買賣合同,並索取相應賠償。


  江蘇德序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東認為,如果廣告宣傳存在重大變更,開發商負有釋明義務。消費者因輕信開發商的宣傳,錯以為自己購買的是公寓,開發商的上述行為有違公平交易原則。此外,雙方在實際房源性質與廣告宣傳嚴重不符的情況下籤訂空白合同,除了消費者自身具有一定責任外,開發商作為格式合同的提供者,未在合同關鍵位置醒目標註房源性質為辦公,也存在過錯。


  有關律師建議,消費者買房之前要核實清楚樓盤的用地性質,最直接的辦法就是在網上查詢該樓盤的銷售許可證。此外,消費者在簽合同前要仔細查看購房項目的具體情況與房源用途性質,同時保留好售樓海報和頁面等宣傳資料以及合同、發票相關購房證據,以便出現糾紛時更好維權,減少不必要的損失。(薛慶元)


責任編輯:邊靜

本站聲明:網站內容來源再生能源資訊網http://www.ccn.com.cn/,如有侵權請聯繫我們,我們將及時處理

【其他文章推薦】

頭髮護理產品百百種,教你精挑細選好產品!



神桌的尺寸是不是都有固定的一個吉祥尺寸呢?

電子防盜門,感應門神對於在商場消費上有哪些優點呢?



雙認證消防水帶壓力測試(影片)



民生頭條中時工商旺報中天中視,皆被評比具有公信力的新聞媒體



※麼尚頭皮深層清潔洗髮乳,徹底解決頭皮油臭味



※大台北地區、板橋殯葬業推薦首選




Orignal From: 購房者買的是公寓,到手竟變辦公用房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