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創投基金通過高度分散的市場化投資直達實體經濟,承擔投資風險,支持企業創新,其投向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為主,成為創新資本形成的關鍵力量,應當因勢利導,從創新發展的戰略大局出發,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構建有利於創新資本形成的制度體系。"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黨委書記、會長洪磊在"第21屆中國風險投資論壇"上說。
對此,洪磊提出五點建議。
一是修改《證券法》,洪磊認為,應該進一步明確證券的實質性定義,將基金份額、非公開交易的股權、不動產投資信託份額列舉為證券,統一各類融資活動監管。
他認為,應該從實質出發定義證券,按照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統一規範各類股權融資活動,統一證券發行、交易、信息披露規則和違法處罰標準,全面規範企業不同階段的股權融資活動,實施功能監管。應該在早期股權融資市場中引入做市商制度,由專業做市機構用自身信用和真金白銀為掛牌企業背書,向市場提供買入和賣出雙向報價,並承擔按最優價格交易的義務。
二是儘快推動《私募管理條例》出台,彌補《基金法》對股權投資基金約束不清晰的缺憾。應當從基金的實質出發,強化管理人為投資人利益、建立投資組合、精選投資標的的義務,釐清投資與融資的邊界,避免為投資人利益服務的投資工具淪為融資通道。
洪磊認為,應當進一步細化《基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明確契約型、合夥型、公司型基金的信託關係當事人和權力義務。
三是儘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養老賬戶,推動以個人賬戶為基礎的、覆蓋城鄉居民普惠性第三支柱養老體系。
四是完善資本市場稅制和征繳機制,提供有利於創新資本形成的稅收激勵。目前,在基金產品層面既征增值稅,又征所得稅,不利於資本形成。在基金資產交易環節徵收增值稅,一方面加大了基金收益的不確定性,另一方向使得管理人出於避稅需要將基金財產過多地投資於各類收益權,增加了市場欺詐的可能性,投資人利益難以得到切實有效的保護。
洪磊認為,應當實現以基金為核算單位的所得稅彙算清繳機制,但基金將90%以上的當年收益分配給投資人時,僅在投資人環節徵收所得稅,同時對FOF類基金實行稅收穿透,僅在基金收益達到最終持有人時,對最終持有人徵收所得稅,避免重複徵稅;應當將創投基金所得稅彙算清繳機制擴大到全部股權投資基金,根據投資期限實行稅收遞延,鼓勵長期投資。
五是落實《基金法》自律職責,加強從業人員執業標準和業務規範管理。
(文章來源:第一財經)
(責任編輯:DF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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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nal From: 基金業協會會長洪磊:建議儘快推動《私募管理條例》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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