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發票套取資金588萬!萊商銀行原財務總監獲刑2年
2019-03-28 14:01
來源:聚焦齊魯
銀行 /人民幣 /貸款
魯網3月26日訊 按照董事長授意、虛開發票套取萊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萊商銀行)賬內資金用588萬元,用以向該行高管重複發放績效獎金,萊商銀行原財務總監段某因濫用職權罪等獲刑兩年。
判決文書显示,被告人段某任萊商銀行財務總監期間,在該行高管2012年度績效薪酬已按標準足額發放的情況下,又在時任萊商銀行董事長李某的授意下,通過虛開發票的方式套取該行賬內資金人民幣588萬元,並以發放"萊商銀行高管2012年上半年績效"和"萊商銀行高管2012年下半年績效"的名義將上述款項發放給萊商銀行高管人員。
其中,萊商銀行原董事長李某分得人民幣120萬元,段某分得人民幣36萬元(已退)。上述套取的款項共造成萊商銀行損失588萬元,按照當時萊商銀行國有資產占股比例29.39%計算,共造成國有資產直接經濟損失172.8萬元。
此外,法院還查明,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段某利用其保存本單位204.7725萬元資金存款單之便,私自將存單借用給其親屬經營的某公司做質押擔保,分三次從萊商銀行高庄支行貸款440萬元,三筆貸款分別提前或者到期歸還。2015年7月,段某為幫助其親屬完成存款任務,私自將其保存的上述204.7725萬元存款單中的27萬元轉存到其它賬戶,挪用5個月。
法院認為,段某作為國有參股公司的財務總監,按照時任萊商銀行董事長李某的授意,濫用職權通過虛開發票套取資金的方式,以重複發放績效的名義將套取資金髮放給公司高管人員,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國有公司、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
同時,段某利用擔任萊商銀行財務總監的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供個人使用,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數罪並罰,最終,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金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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